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4号)要求,为指导全区试点领域各部门规范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标准,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承担兰山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任务的各部门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标准的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4号)
三、概述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是实现全区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基础。
本指南主要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的梳理规则、梳理表格和有关要求。
四、术语和定义
(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可设置多级子类,用以描述各个具体公开事项的特征,以便于公众查阅、检索信息。
(二)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
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是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的基础上,逐项确定的每个具体事项的名称、依据、内容要求、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
五、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主要是政务公开事项的名称和主要公开内容分类(公共服务类、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类和社会治理类等),包括一级目录及各级子目录,并包括各级目录的所属的过程类别。
(一)项目类别
是指政务公开信息所对应的项目分类。例如公共服务类、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类、社会治理类等。
(二)事项类别
是指同类政务公开信息的统称,包括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
全区本次试点的主要领域是: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扶贫救灾和涉农补贴。
(三)事项名称
是指同一事项类别中该事项的规范名称。例如“社会保险”事项类别中的事项名称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扶贫救灾”事项类别中的事项名称有“智力扶贫”、“金融扶贫”、“医疗扶贫”、“社会扶贫”等。
(四)一级目录
政务公开事项应公开信息的主要类别,根据该项业务开展实际,如不涉及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中某一过程,在该过程可不设置一级目录。
(五)各级子目录
子目录是相对于一级目录而言,是指为细化事项的公开内容、增加事项的公开深度设置的目录,一级目录下设置的目录为二级子目录,二级目录下设置的目录为三级子目录,以此类推。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设置一般不超过3级。
本次试点工作将“事项类别”设置为“一级目录”,“事项名称”设置为“二级目录”,“公开内容”设置为“三级目录”。
(六)过程类别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所处的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以及发布、解读、回应、互动等全过程),一般情况下一个一级目录属于一个过程。根据工作实际,一类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可完整包括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部五个过程或其中一个、几个,或其他过程的一个、几个。
决策公开要重点落实决策前预公开、决策中政府有关会议公开、决策后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公开等要求;执行公开要重点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定期公开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管理公开要重点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执法部门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服务公开要紧紧围绕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网上政务服务运行规范、过程透明,增强政务服务的便捷性;结果公开要重点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特别是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的落实结果等。
六、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是每个公开事项的末级子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中的末级目录)的公开依据、内容要求、公开标准、公开主体、公开方式(载体)、公开时限、公开格式等,用规范该类信息子项的信息发布工作。公开标准编制要以公开目录为基础,并充分体现事项的发布、解读、回应各环节。
(一)公开依据
指规定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扶贫办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等。
(二)公开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确定的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内容要求,例如灾情发生后按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发布应急响应和基本救助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要求发布抽检总体情况、行政处罚结果要求发布处罚决定书等。
(三)公开标准
根据公开内容确定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例如“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公开内容所对应的公开标准“1.办理部门,2.办公地址,3.办理时限,4.设定依据,5.办理对象,6.申请条件,7.申请材料,8.办理流程,9.办理结果,10.送达方式,11.监督及投诉,12.联系方式等”。“对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许可权限进行实施的监督检查”公开内容所对应的公开标准“1.办理部门,2.检查材料,3.办理流程,4.办理时限,5.办事人员,6.办理结果等”。“食品安全抽检总体情况”公开内容所对应的公开标准“1.抽检产品品类,2.合格产品批次,3.不合格产品批次,4.合格率,5.安全提醒等”
(四)公开主体
是指制作、产生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例如兰山区人民政府,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公开方式(载体)
指该类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平台。例如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六)公开时限
是指该类政务公开信息自产生至发布的最长时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开格式
是指该类政务公开信息在各类公开平台的发布形式。例如文本、图表、音频、视频等。
(八)监督方式
是指方便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例如电子邮箱、监督电话等、服务地址等。
七、其他事项
本指南提供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梳理表(附件),将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合并为一个表格采集整理,便于信息使用和管理。
附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梳理表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