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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8-06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各市地要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制定养老保险费用筹集计划。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20%的市地,1998年底前降到20%以内,如确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降不到20%的,要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市地,缴费比例一般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经省政府批准。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本办法实施前为本人缴费工资3%以上不足4%的,年底前提高到4%;本人缴费工资2%的,1998年底前提高到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市地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三、统一个人帐户记入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到3%。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经省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与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仍难以平衡过渡的市地,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的设置办法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另行制定。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中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本办法实施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五、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继续巩固完善市地统筹,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实现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费率、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2000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企业都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有条件缴纳而不缴纳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征收,确保足额收缴和支付;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及时足额拨付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省和市地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七、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要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办法,采用委托银行及依托社区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等形式,2000年底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过渡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改进服务,加强管理,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研究制定。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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