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上一条:人社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下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