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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政民互动、和谐诚管”主题政府开放日活动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4〕33号)
作者:   时间:2018-05-09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二、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做好衔接工作。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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