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 公开领域 >> 社会保险 >> 决策公开 >> 正文
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政民互动、和谐诚管”主题政府开放日活动
政策解读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作者:   时间:2018-07-27   点击数:

【政策主要内容和意义】: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3%)的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为顺利推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保驾护航作用。

一、稳岗补贴政策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困难企业

对符合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规定条件,在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期间的企业(以下简称“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二)其他企业

对符合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规定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的一般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正常)”),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特别困难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困难)”)根据困难情况可适当提高到50%给予稳岗补贴。

(三)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

对按照鲁人社发〔2016〕25号文件列入国家和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并实施的企业(以下简称“钢铁、煤炭企业”),符合稳岗补贴实施条件的,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70%给予稳岗补贴。

二、申报补贴需提供材料

1、企业稳岗补贴书面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签定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临沂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通过各级经办机构稳岗补贴申报系统打印);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本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末参保职工花名册及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单据复印件;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稽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

6、5类困难企业,首次申报还必须提供企业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等行为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件。

7、其他企业(困难),申请按50%标准补贴还必须提供证明其困难程度的相关资料、文件和审计报告,并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8、“钢铁、煤炭企业”,申请按70%标准补贴还必须提供被列入国家和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相关文件,并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三、稳岗补贴支出项目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具体申请项目由企业根据稳岗需求确定,可申报一项或多项,使用资金必须与审批项目相一致。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稳岗补贴申报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全市政策统一、市县分级负责和各相关部门工作会商机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各级经办机构受理初审汇总形成《全市申报稳岗补贴企业公示名单》,经人社、财政联合审核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统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确定发放补贴企业名单及金额。县区所需资金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支付,市本级从市级统筹基金中支付,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后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五、申报时间和政策执行期限

5类困难企业要于每年4月底前、其他企业(正常、困难)要于每年5月底完成申报审核。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六、会计处理和资金使用要求

企业对稳岗补贴资金做专门会计处理,收到资金时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使用时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并分别注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必须在下次申请前使用完毕,否则不再予以受理。央属企业集团申请的包括下属法人单位稳岗补贴资金应及时拨付下属单位,不得到年底统一结算。用做社会保险补贴时,可按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分别冲抵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冲抵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建立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跟踪监督制度,对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适时委托第三方组织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稳岗补贴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七、纳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对全国范围内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审核通过的企业应在《人社部失业保险司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http://wgbt.mohrss.gov.cn)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备案,及时录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主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承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wgzx@lyls.gov.cn
Copyright@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鲁ICP备12026095-1号
网站标识码:3713020004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