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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的通知 临社保函〔2018〕3号
作者:   时间:2018-07-24   点击数: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要求,现就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利用经办窗口、电话传真等手段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办理就医备案。对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长期在省外工作、居住的人员及需要转诊至外省住院的参保人员,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他们主动备案,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对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的参保人员一律使用“山东省临沂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新备案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栏,增加“温馨提示”内容。

(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入院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三)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的要求,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其所有辖区均为有效备案地区。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

对长期居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和新疆兵团的异地备案人员,备案到居住省份。

二、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费管理

根据人社厅发〔2017〕162号文件要求,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给参保人员办理退费。参保人员在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时,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提醒参保人员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 “温馨提示”内容。

三、有关要求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确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山东省临沂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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