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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瑞戈非尼等14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230号
作者:   时间:2018-07-18   点击数: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文件精神,经组织专家评审谈判,确定将瑞戈非尼等14种药品纳入山东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谈判的14种药品,自2018年8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考虑到医疗年度计算问题,2018年度药品费用支付起付线调整为1万元,封顶线、支付比例不变;自2019年度起,按我省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原大病保险药品西妥昔单抗注射液、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波生坦片仍按我省大病保险政策执行。

二、后续上市的通用名、剂型(含合并归类剂型)、规格相同的药品属于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谈判价格执行,如实际价格低于谈判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执行。通用名、剂型相同但规格不同的药品,由省里参照按差比价原则,与生产或经营企业协商确定价格后公布执行。

三、各市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按照谈判药品管理“三定”要求,做好管理服务,保障谈判药品的采购和使用。要将谈判药品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做好费用分析和监控,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少不合理费用支出。

附件:14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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