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稳岗补贴政策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困难企业
对符合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规定条件,在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期间的企业(以下简称“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二)其他企业
对符合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规定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的一般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正常)”),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特别困难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困难)”)根据困难情况可适当提高到50%给予稳岗补贴。
(三)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
对按照鲁人社发〔2016〕25号文件列入国家和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并实施的企业(以下简称“钢铁、煤炭企业”),符合稳岗补贴实施条件的,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70%给予稳岗补贴。
二、申报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稳岗补贴书面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签定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临沂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通过各级经办机构稳岗补贴申报系统打印);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本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末参保职工花名册及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单据复印件;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稽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
6、5类困难企业,首次申报还必须提供企业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等行为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件。
7、其他企业(困难),申请按50%标准补贴还必须提供证明其困难程度的相关资料、文件和审计报告,并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8、“钢铁、煤炭企业”,申请按70%标准补贴还必须提供被列入国家和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相关文件,并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三、纳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对全国范围内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审核通过的企业应在《人社部失业保险司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http://wgbt.mohrss.gov.cn)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备案,及时录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