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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14〕52号)
作者:   时间:2018-05-11   点击数:

临民〔2014〕52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蒙山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提高失能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的“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60周岁以上;

2、具有临沂市户籍;

3、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肢体、精神和智力重度残疾且没有固定收入或者能力等级评估二、三级(参考《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且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镇“三无”或农村五保待遇。

二、补贴标准与发放方式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可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低保金、五保金一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申请审批程序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或其他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建档。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四、资金保障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由省、县两级负担)。市以上财政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护理补贴发放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奖补,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

五、搞好政策衔接

加强与其他群体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避免政策交叉、重复补助,造成社会不公。对目的相同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政策内容类似、存在交叉或者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不重复享受。对符合条件16-59周岁已领取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满60周岁后纳入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六、组织管理

建立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是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积极制定配套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80岁以上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所有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老年人要及时停发护理补贴。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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