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市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
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筹资情况适当扩大救助范围。
二、资金来源及救助标准
凡符合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者,每人一次性救助不低于4000元。凡人均救助金额达到4000元的地方,省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省市属单位城市低保家庭教育救助资金,通过市级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给予解决。县区承担本级城乡低保家庭教育救助资金。
省级补助资金于每年9月底前拨付到位。省补助资金到位前,由市及各县区先行垫付发放。各县区自行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负责解决。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每年8月20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并根据现有低保档案及时审核申请人相关资料,了解申请人家庭和高考入学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8月25日前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现有低保档案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查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救助名单于8月底前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四)发放。救助金要于9月10日前,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部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每一名受助学生入学前领到救助金。
(五)反馈。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在领取救助金后,应及时报到入学,履行学费缴纳手续,并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按时入学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
四、工作纪律
(一)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教育救助金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救助资格,追回救助金,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录取高校。
(二)各地上报人数不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省补助资金。
(三)教育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临沂市民政局 2010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