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重症病人(含精神病人)。
(二)生活保障
自2013年1 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
本着“个人自愿、能进则进、愿进全进”原则,鼓励和引导城镇“三无”人员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在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2]111号)规定标准,由所在福利机构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城镇“三无”人员在民办福利机构生活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公办福利机构人员供养标准,将资金拨付其所在的福利机构
(三)医疗保障
做好城镇“三无”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费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四)服务保障
对社会散居城镇“三无”人员,按身体状况能够自理、介助介护三个档次,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的社会评估组织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小时、20小时、30小时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购买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同时,要加强城镇“三无”人员情感慰藉和心理疏导工作。
(五)丧葬料理
城镇“三无”人员的丧葬料理本着保基本、有尊严和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街道、居委会料理。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其丧事由福利院料理。所需经费从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经费中解决。
除上述待遇外,城镇“三无”人员现享受的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相关待遇不变。
二、日常监管
各乡镇要搞好调查研究,规范人员资格审查审批、资金发放和组织参保、政府补助等工作程序,完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区财政局要落实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拨付,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