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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政民互动、和谐诚管”主题政府开放日活动
兰山区2019年10月特困人员名单公示
作者:   时间:2019-11-01   点击数:

一、特困人员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保障标准:自2019年8月起,城市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25元,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45元。特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200元(完全不能自理人员)、3300元(部分自理人员)1200元(自理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2.受理审核。各镇、街道(经开区)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各镇、街道(经开区)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道(经开区)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救助供养标准,将资金拨付给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三、监督投诉电话

兰山区民政局低保科8316300

兰山街道民政办8029233

银雀山街道民政办8179131

金雀山街道民政办8133958

义堂镇民政办2912728

柳青街道民政办6379837

白沙埠镇民政办2910097

枣园镇民政办8633130

半程镇民政办8690132

李官镇民政办8672986

汪沟镇民政办7302643

方城镇民政办7302321

经开区社事局72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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