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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
作者:   时间:2019-05-07   点击数:

4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房波,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庆国,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德仁,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张晓巍解读《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实施方案》的背景,房波介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2010年以来,我省先后8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险种。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以上降至目前的18%,在全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阶段性降至1%,处于全国最低水平;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平均费率由1%左右阶段性降至0.59%。

去年以来,面对经济存在下行压力的新情况、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迅速行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起草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综合实施方案。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后,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房波介绍,《实施方案》强化制度有效供给,重点在五个方面实现制度创新和完善: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统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需要说明的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因为根据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不挂钩,也就是说单位缴费比例高低与养老金计发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今年,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上调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让广大退休人员的“钱包”更鼓、养老保障更加殷实。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三)调整完善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一是扩大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国家规定,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最低不低于60%,最高不超过300%。过去,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就是俗称的“小口径平均工资”。根据《实施方案》,现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二是完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在“小口径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今后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

(四)加快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提出,在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年底前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收统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持续稳定运行。这一目标比国家要求提前了一年。目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基本实现了全省统一,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方案,强化省级调控力度,合理均衡各地负担。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险种的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将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房波表示,下步,省人社厅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全力推动《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全面释放政策带来的红利,努力保障参保单位、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来源:省人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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