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一)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件。
(二)本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指导实施。
(三)本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五、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现阶段,我省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六、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下同)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七、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八、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做好与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衔接
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各地已积累的统筹基金并入新制度统一使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对于各地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除由财政代缴的外,原则上,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自改革之月、未退休人员自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具体发放方式,由各设区的市结合实际确定。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