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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5-09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修订后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已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0月10日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09〕141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

2014年7月31日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为规范冬春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救助需求的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统计与核查,做到对象准确,不重复统计。要认真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内容包括: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人员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和物资数量。

  (一)县级民政部门。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附表3)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5),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二)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可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10月20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

  (三)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可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同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形成本省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一并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四)民政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对各地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开展实地调研,汇总全国需救助数据,组织会商和评估,形成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

  二、救灾资金申请和安排

  (一)资金申请。地方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省级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当年地方各级救灾资金投入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已救助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并进行评估分析。在评估结束后发生新灾,造成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应将新增需求写入申请报告。

  (二)地方各级救灾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冬春救灾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中央冬春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前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落实好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生活困难。

  (三)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安排。

  1.民政部。接到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中对冬春期间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的核定结论,按照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考核地方各级财政冬春救灾资金安排情况,测算提出全国冬春救助资金总体方案和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办理。方案确定后,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分两批下拨:冬寒救灾资金应在12月中旬前下拨,春荒救灾资金应在次年2月中旬前下拨。

  2.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备案。在分配冬春救灾款物时,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加大对重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统筹兼顾新灾造成损失情况。冬寒救灾资金应在1月中旬前拨至县级,春荒救灾资金应在3月中旬前拨至县级。

  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应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

  (一)制定救助标准。各地民政部门可将需救助人员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省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人员分类情况制定冬春救助指导标准,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本省冬春救助指导标准,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

  (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填报工作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将实施救助情况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冬春救灾资金数额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也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冬春救灾资金应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款物管理。冬春救灾资金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寒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四、救助情况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一)冬寒救助情况。2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寒已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6),于3月1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5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10日前报民政部。

  (二)春荒救助情况。5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7月),县级民政部门再次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春荒已救助情况(不含冬寒已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于6月1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日)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5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5日)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10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0日)报民政部。

  五、冬春救助监督检查

  (一)民政部。汇总全国冬春救助资金实际分配和到位情况;中央冬春救灾资金下拨30天后,定期通报各地下拨进度,并适时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冬春救助任务较重的重灾省份了解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现状,检查各地下拨中央冬春救灾资金进展和地方冬春救灾资金投入等情况。

  (二)地方民政部门。

  1.信息公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物资数量、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

  2.监督检查。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抽样调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六、冬春救助绩效评估

  各地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48号)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次年的6月5日前,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在6月10日前,省级民政部门应在6月15日前,民政部应在6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切实做好冬春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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