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强化县(市、区)域综合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县(市、区)域综合防灾减灾水平,规范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管理,提升县级行政区划单位防御各类灾害的能力,增强城乡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灾害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依据山东省减灾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考评标准(试行)》,并按程序进行评定和管理。
第三条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在省减灾委员会领导下,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负责申报的推荐、初审,省减灾委员会负责考核、验收。
第三章申报命名
第六条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程序包括创建、提出申请、材料初审、检查验收、评定命名。
第七条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命名每二个年度进行一次。具体申报、命名时间以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报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应符合《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考评标准(试行)》确定的条件。
申报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应认真对照《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考评标准(试行)》进行自查自评,填写《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评分推荐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推荐表和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设区的市减灾委员会。
第九条设区的市减灾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并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报省减灾委员会。
第十条设区的市减灾委员会应于命名当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报告、推荐名单、申报材料上报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省减灾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拟命名县(市、区)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由省减灾委员会审批、命名、授牌。被评为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的,省减灾委员会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减灾委员会应加强对已命名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规范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未达到《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考评标准(试行)》的限期整改。
每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评估情况报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结果通报至被抽查县(市、区)所属的市人民政府,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被命名为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减灾委员会撤销其命名,收回牌匾:
(一)遭受突发自然灾害,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失踪的;
(二)遭受突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失踪的;
(三)设区的市减灾委员会下发整改通知或省减灾委员会抽查认定不符合标准的,经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标准》的。
被撤销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称号的,自撤销称号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考评标准
(试行)
一、基本条件
1.成立减灾委员会或综合减灾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2.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定期演练。
3.近2年内无救灾减灾工作不力,发生因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因灾造成的重(特)大事故;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符合规定。
二、标准条件
(一)综合减灾工作机制完善
减灾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并开展如下工作:
1.全面组织开展山东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2.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切合本县(市、区)实际的综合减灾规划,并将综合减灾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成立救灾指挥中心(或减灾中心)。指挥中心(或减灾中心)基础设施完善,配备相应的指挥通讯系统,有技术保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能满足本区域内救灾应急指挥的需要。
4.开展灾害风险普查,制定灾害风险图,定期或根据灾情预测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5.深入开展综合减灾教育宣传活动,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6.建立灾情会商、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
(二)编制应急预案和工作规程
1.编制并按时修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明确如下内容:
(1)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减灾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等。
(2)应急准备。包括资金准备、物资准备、通讯和信息准备、装备和设施准备、人力资源准备、社会动员、科技准备、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3)信息管理。包括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
(4)预警响应。包括启动条件、启动程序、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终止等。
(5)应急响应。包括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信息发布等。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包括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
(7)其他。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奖励与责任、预案演练、预案更新及管理、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生效时间等。
2.依据预案定期组织不同层级、不同灾种的应急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预案,提升预案的可操作性。每年不少于一次。
3.依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编制有应急工作规程。依据应急预案,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编制有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规程。
(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1.通过新建、加固或确认等方式,建设和完善辖区内的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位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2.应急避难场所和通往避难场所的关键路口等处,均设置有醒目的安全应急标志和导向指示牌。
3.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齐全,基本能满足受灾人员衣食住医需要。救助、安置、医疗、物资发放等功能分区明确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4.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抓好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部署的涉及防灾减灾备灾的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救灾款物准备充分,管理规范
1.救灾减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综合减灾必要的人、财、物和技术等投入。
2.建有救灾物资储备库或相关设施。所辖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有救灾物资储备点。
3.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常住人口数量储备价值人均1元(含1元)以上的救灾应急物资。建立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化储备机制。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点应储备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救灾应急物资。
4.储备救灾物资应符合当地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当地灾情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储备救灾物资。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储备的救灾物资基本应包括:救援工具(如铁锹、担架、灭火器等)、通讯设备(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手电筒、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如棉衣被、帐篷等)。
5.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制度。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和救灾物资采购、储存、管理、使用符合国家、省、市及本级制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依法依规使用。
6.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了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制度。
(五)防灾减灾救灾人员体系建设完备
1.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城市社区、农村社区)设立了灾害信息员。承担灾情报送和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对灾害信息员实行工作补贴制度。
2.成立了专业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3.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训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成立了防灾减灾社工或志愿者队伍,承担防灾减灾有关工作,并定期开展相应训练。
5.辖区内医院积极承担医疗救援工作,提高受灾伤病员的救护能力。
6.成立社会组织,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县(市、区)综合减灾工作。
(六)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与培训活动
1.对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做出部署。
2.以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为契机,开展防灾减灾集中宣传活动。
3.利用公共活动场所或设施开展日常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4.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避险自救技能。
5.定期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城乡社区、居委会)两级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单位防灾减灾培训做出部署。
(七)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明显
1.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每年创建1个以上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2个以上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2.辖区城乡居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防灾减灾意识强,避灾自救技能强。
3.城乡居民基本知晓避难场所及行走路线。
4.有动员城乡居民以社区(自然村)为单位参与各类防灾减灾活动的机制。
(八)管理考核制度健全
1.建立综合减灾绩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有人员日常管理、防灾减灾设施维护管理等制度。
2.每年对综合防灾减灾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
3.建立健全综合减灾工作考核机制。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考核,针对不足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职能部门按时保质保量落实整改。
(九)综合减灾工作具有地方特色
1.在灾害监测预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验做法被省及以上推广的。
2.对灾害或灾害谣传等紧急事件处置及时得力,经验做法被设区的市及以上推广的。
3.配合完成综合防灾减灾相关重点科技项目、外事接待和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
4.对推动全省综合减灾工作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工作经验,被省及以上推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