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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山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兰扶办发〔2014〕7号)
作者:   时间:2018-05-03   点击数:

兰扶办发〔2014〕7号

各镇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园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兰山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兰山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为强化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开、规范,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和市扶贫办《临沂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告、公示的对象

中央、省、市、区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中央、省、市安排的扶贫贴息贷款;以及运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第二条 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1、扶贫资金公告、公示:主要包括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2、扶贫项目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及结构,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质量标准及效益目标等。

第三条 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

区、镇(街)、村应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原则上扶贫资金的分配以公告为主;扶贫项目的安排,区以公告为主。区级对省、市、区下达的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在全区范围内公告。区及区以下应将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与公示结合起来,能公示的,都要事前公示。所有项目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监督。建设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要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四条 公告、公示形式

区级公告,通过兰山区政务信息网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镇(街)及镇(街)以下可从实际出发,选择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

第五条 公告、公示时限

区、镇(街)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日内进行公告。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项目公示时间、资金计划和项目计划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7天。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第六条 反馈意见受理

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通讯地址一并公布。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情况都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组织领导

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公告、公示,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镇(街)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将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扶贫开发检查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本制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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