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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政民互动、和谐诚管”主题政府开放日活动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服务规范
作者:   时间:2018-07-27   点击数:

一、服务事项

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服务对象

山东省内因灾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三、服务内容

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四、服务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是冬春救助工作的基本实施单位。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4.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5.《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6.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09〕141号);7.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8.《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9〕149号)等。

六、服务流程

1.对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对全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并对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进行调查摸底。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制定冬春救助方案。县级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冬春救助方案,10月15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纳入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县(市)可直接报至省民政厅,同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3.筹措冬春救助资金。上级救灾补助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制定的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全部或部分本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

4.完善冬春救助方案。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冬春救助方案,确定实际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

5.发放冬春救助款物。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冬春救助方案,统筹安排使用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救灾补助资金,并在15日内将救助款物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市级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可用上级救灾补助资金集中采购救灾物资)。具体程序是:

(1)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建立工作台账。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总量)、救助款物发放情况等。

(3)制发救助卡片。《灾民救助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盖章后生效,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助款物发放情况等。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4)发放救助款物。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款物。救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发放,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救灾补助资金一并纳入发放。实行实物救助时,集中采购的救助物资应统一标识。

6.绩效评估。冬春救助期间,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实际救助效果进行中期和终期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七、服务要求

1.冬春救助规范、有序,有效保障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全面了解受灾人员多方面的救助需求,为受灾人员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3.全面调查、评估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切实掌握受灾群体在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

4.在救灾补助资金的使用上,应坚持专款(物)使用、无偿使用、重点使用、分类救助;在救助对象的确认上,应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程序;在救助款物的发放上,应严格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四步骤;在款物发放形式上,应全面实施灾民救助卡制度,积极推行“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发放方式,做到“资金来源、发放原则、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四公开;在款物发放环节上,应切实做到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手续完备、账款相符,确保救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

5.应根据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开展冬春救助,重点做好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做到分类别、保重点、不遗漏,充分发挥救灾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八、服务考核

1.冬春救助款物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在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的救助需求,救助工作无遗漏、无死角。

2.无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无有效投诉。

九、服务监督

1.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本级救灾补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救灾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3.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备案。上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冬春救助工作及基层救助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救灾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特别是对重点监控区应采取工作检查、抽样调查等措施,确保冬春救助规范、有序。

4.救灾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民政、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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