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类别 |
经扶贫部门核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残联部门核实核准的重度残疾人,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
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特困人员 |
个人缴费参保 |
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
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5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居民医保抗肿瘤靶向药和特效药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最高限额为20万元。 |
医疗救助 |
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2019年度起付线为1 万元;2020年度无起付线。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年度封顶线为 1 万元。门诊特殊病和住院治疗救助比例为70%。 |
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年度封顶线为 1 万元。 |
门诊特殊病和住院治疗救助比例为70%。 |
门诊特殊病和住院治疗救助比例,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为100%,三级医疗机构为70%。 |
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 |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单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1万元(含)以下的按20%,1-3万(含)元的按30%,3-5万(含)元的按40%,5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为3万元。 |
对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为3万元。 |
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
对购买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病、住院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总费用高于10%的部分,按照三级70%、二级80%、一级95%比例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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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减免 |
医疗总费用*90%-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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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医疗再救助 |
因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国内医疗费用支出,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偿保险、医疗机构减免“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