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服务
2.救助对象:自然灾害发生后,因灾基本生活困难人员
3.办理窗口:镇(街道)民政办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6.窗口电话:各镇(街道)民政办电话
二、法定依据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版《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11]221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2015年修订)《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6〕158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个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申请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申请,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第二步: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步:张榜公示,经过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委会(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公示时间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若对评议结果提出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报区民政部门。
第五步:区级审批,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第六步:村(居)民委员会公示补助发放结果,并将资金发放花名册上报区民政局。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五、权利事项类型
承诺件
六、办理结果
享受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七、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