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殖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山东省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2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畜牧局为业务主管部门,对该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财政局为补助资金监管部门,对该项补助资金拨付的程序性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价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
第三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为养殖环节的病死猪,包括生猪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病死猪,但不包括死胎和流产胎儿。
第四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按照“定点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确保病死(害)猪如实进入无害化处理环节。
第六条区畜牧局要在无害化收集点和无害化处理场派驻人员实施监管,做好收集数据确认、转运交接及无害化处理监管,确保资料记录完整、数据真实、手续规范齐全。各环节相关人员必须签字盖章,严禁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场工作人员甚至是社会人员代办、代签。
第七条区畜牧局每月月底应将当月辖区内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数进行统计、汇总,经复核、确认后形成《兰山区养殖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区财政局。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八条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区本级预算资金到位情况,区财政局根据区畜牧局提供的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和拨付建议核发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畜牧兽医局应设立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区畜牧局具体负责对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的监管、跟踪与审核、基础资料的管理、数据统计和汇总等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谎报、重复申报病死猪数字,骗取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兰山区养殖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