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 公开领域 >> 涉农补贴 >> 管理公开 >> 正文
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政民互动、和谐诚管”主题政府开放日活动
临沂市农业重大项目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农〔2016〕31号)
作者:   时间:2018-06-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重大项目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重大项目发展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优质农产品基地(园区)和品牌创建、粮食高产创建、农民(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市级示范社(农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农机装备研发创新等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市渔业局、市农机局、市畜牧局等有关农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配、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和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有关农口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做好方案编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县区做好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区财政和有关农口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农业发展资金要重点向扶贫领域倾斜。

第四条 农业发展资金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由县区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经审核批复后报市里备案,重点项目需报市里审核批复。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条件变化需要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批复(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园区)和品牌创建

第六条 补助对象。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园区),获得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省级以上有影响力农产品品牌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注册时间一年以上。

第七条 补助范围。农产品基地(园区)支持方向为优势特色产业种苗智能设备采购;农业高效种养模式示范;农业设施设备示范;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示范。县区可申报多个支持方向,但同一个基地(园区)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优质农产品基地(园区)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观摩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园区),每个基地(园区)市财政补助不低于25万元;其他优质农产品基地(园区),每个基地(园区)市财政补助不低于10万元。每个项目原则上安排一个建设主体,建设主体为2个及以上的,根据每个主体在基地(园区)建设中的作用,按比例享受补助。

(二)品牌创建奖补。对获得省级以上有影响力农产品品牌称号的,市财政给予奖补。省级品牌称号市财政每个奖补不超过2万元,国家级品牌称号市财政每个奖补不超过3万元;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内获得多个品牌称号的,市财政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奖补。对获得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市财政给予奖补。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每证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主体累计不超过1.5万;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每证奖励不超过2万元,同一主体累计不超过3万元;通过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并获得证书的,每证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补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第十条 补助程序。市基地品牌办根据全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实施战略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上年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初预算安排,会同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研究制定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建设任务、申报要求、申报程序等;县区根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市基地品牌办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三章 粮食高产创建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范围。在高产创建示范片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深耕深松、旋耕镇压、秸秆还田、机耕机播等专业化作业或服务,给予技术推广补助和以良种、化肥、农药为主的物化补贴。

第十二条 补助对象。在高产创建示范片内实施高产创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户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每个高产创建千亩示范片市财政补助3万元。

第十四条 补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

第十五条 补助程序。市农业局根据全市粮食高产创建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项目实施意见,明确项目实施的内容、条件、程序等有关要求。并结合上年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初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

县区农业部门或项目区乡镇,根据实施意见组织项目实施。物化补助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政府采购,发放并登记造册;依托专业服务组织开展深耕深松、旋耕镇压、秸秆还田、机耕机播等专业化服务,与服务组织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受益农户签字认可后给予补助。

第四章 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补助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补助主要包括农民(机)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农民用水组织)补助和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农场补助。

第十七条 重点支持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开展市场营销、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培训等支出。

第十八条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补助

(一)补助对象。根据《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二)补助方式。“以奖代补”方式

(三)补助标准。每年评选150家,其中一等奖50家,每家奖补2万元;二等奖100家,每家奖补1万元。

(四)补助程序。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财政、水利、渔业、林业、税务、工商、银监、供销、畜牧、农机、金融等相关部门下达申报通知,明确各县区项目申报条件、数量等要求,各县区农业部门认真组织申报,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择优遴选推荐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用水组织),市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用水组织)名单,市财政据此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补助

(一)补助对象。根据《临沂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评定的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二)补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三)补助标准。每年评选100家,其中:一等奖30家,每家奖补2万元;二等奖70家,每家奖补1万元。

(四)补助程序。市农业局会同工商、财政和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下达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数量等要求,各县区认真组织申报,择优遴选推荐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市农业局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名单,市财政据此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农机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补助

(一)补助对象。根据《临沂市农机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评定的农机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二)补助标准。每个农机合作社市财政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补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四)补助范围。主要用于改善农机合作社基础设施条件和提升农机维修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如农机库房建设,新型农机具和维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培训农机合作社成员等。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缴纳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归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工资性支出。

(五)补助程序。市农机局根据各县区农机合作社建设情况和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考评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制定印发项目实施意见,明确项目实施的内容、条件、程序等有关要求,县区根据实施意见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第二十一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主要包括农村新能源建设、农作物秸秆青贮池建设、农作物秸秆还田示范推广等方面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农村新能源建设、农作物秸秆青贮池建设、农作物秸秆还田示范推广补助具体内容是:

(一)农村新能源建设补助。包括秸秆气化站、秸秆压块(实)和秸秆有机肥生产、沼气工程以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

1、秸秆气化站建设补助

(1)补助范围。主要用于秸秆气化站设备购置和输气管网建设补助;

(2)补助对象。秸秆气化站建设主体;

(3)补助标准。按照工程建设(设备购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一般不超过30%。

2、秸秆压块(实)和秸秆有机肥生产补助

(1)补助范围。主要用于秸秆压块(实)和秸秆有机肥生产补助;

(2)补助对象。每年收储秸秆2000吨以上开展秸秆压块(实)和生产有机肥的实施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沼气工程补助

(1)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农村社区联户沼气工程和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补助;

(2)补助对象。沼气工程实施主体;

(3)补助方式。采用实物补助和现金补助相结合方式。实物补助即对沼气使用所需灶具及配件,统一采购,免费发放;现金补助是工程建设完成,经乡镇政府及县区农业、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按照补助标准扣除实物补助所需资金后,其余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4)补助标准。农村社区联户沼气工程(发酵池容不低于100m³),按实际供应农户数量,每户补助不超过1500元;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发酵池容不低于200m³),按实际供应农户数量,每户补助不超过1500元。

4、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

(1)补助范围。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集中连片、重点打造”的原则,依托已建成的联户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在园区建设田间沼液储存池、稀释池、田间沼液输送管道或运输设施以及沼液喷施设备财政给予补助。

(2)补助对象。依托已建成的联户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在园区内建设田间沼液储存池、稀释池、田间沼液输送管道或运输设施以及沼液喷施设备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每新建1亩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园区原则上补助不超过600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主要用于园区建设田间沼液储存池、稀释池、田间沼液输送管道或运输设施以及沼液喷施设备,太阳杀虫灯、粘虫板建设及购置。太阳杀虫灯、粘虫板每台补助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0%。

5、补助程序。市农业局根据全市新能源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项目实施意见,明确项目实施的内容、条件、程序等有关要求。并结合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初预算安排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按程序报批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县区;县区根据实施意见具体组织实施。

(二)农作物秸秆青贮池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当年新建且达到永久性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的标准化青贮池,且当年开展秸秆青贮业务的养殖场(户)。市级以上标准化养殖场优先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按实际池容每立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县财政各承担50%。同一养殖场(户)累计享受市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4、补助程序。市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项目实施意见,明确项目实施的内容、条件、程序等有关要求。结合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初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按程序报批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县区;县区根据实施意见具体组织实施。

(三)农作物秸秆还田示范推广补助

1、补助范围。专项用于有关县区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作业补助。

2、补助对象。实施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实施小麦、玉米机收秸秆切碎还田作业的,每亩补助25元,其中市财政每亩补助15元,县区每亩配套10元。

4、补助程序。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制定印发项目实施意见,明确项目实施的内容、条件、程序等有关要求。

市农机局根据各县区申报的农作物秸秆还田作业面积,结合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按程序报批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县区;县区根据实施意见和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 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补助

第二十三条补助对象。开展农机装备研发创新的科研院所和农机企业。优先扶持研发水平高、自筹资金能力强、具有创新型人才以及能够取得技术突破的科研院所(校)和农机企业。

第二十四条 补助范围

(一)现代农机化技术示范与推广。支持农机化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技术推广与示范等。

(二)农机装备研发创新。促进农机科研制造技术研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关键性和重大共性农机技术研发、农业机械科研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市财政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补助程序。市农机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下达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要求、期限、绩效目标等内容,县区农机局、财政局组织申报,市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的扶持项目,市财政据此下达补助资金。

市农机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将对项目质量和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县(区)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第七章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补助

第二十七条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补助主要包括畜牧种质资源保护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补助。

第二十八条 畜牧种质资源保护补助包括畜牧良种保种、引进、选育等补助。重点支持开展良种收购、引进、扩繁、后备亲本培育,开展遗传育种等。

(一)畜牧良种保种补助

1、补助对象。开展蒙山牛、沂蒙黑山羊等地方品种种群扩繁和提纯复壮符合补助条件的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开展蒙山牛种群扩繁和提纯复壮的规模养殖场,每个养殖场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开展沂蒙黑山羊种群扩繁和提纯复壮的规模养殖场,每个养殖场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同时开展蒙山牛、沂蒙黑山羊种群扩繁和提纯复壮的规模养殖场不重复补助。

3、补助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良种、保种设施购置,圈舍改扩建等。

(二)畜牧良种引进补贴

1、补助对象。年度内购进优质畜牧良种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

2、补助标准。按照所购品种、等级和数量,结合预算安排,按照不超过购买价格的40%给予补助。

(三)地方良种选育

1、补助对象。开展蒙山草鸡、沂蒙长毛兔、沂蒙奶山羊等地方良种选育的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开展蒙山草鸡、沂蒙长毛兔良种选育的养殖场, 每个养殖场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开展沂蒙奶山羊良种选育的养殖场,每个养殖场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补助范围。主要用于良种收购、育种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生猪良种补助

1、补助范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已享受省级补助的县区不再给予补助。

2、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受精的养殖场(户)。

3、补助标准。按照能繁母猪每胎配种使用2份良种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测算,每头每胎能繁母猪补贴20元,每头每年最多补贴2胎。

(五)补助程序。市畜牧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根据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结合上年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试点项目县、补助品种、补助额度等,市财政据此下达补助资金。县区根据实施意见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渔业种质资源保护

(一)补助范围。主要用于渔业良种场(保护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开展原良种采集、引进、保存、扩繁、后备亲本培育,开展遗传育种、增殖放流及保护区生态修复。

(二)补助对象。开展渔业种质资源保护的保种场(保护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

(三)补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四)补助程序。市渔业局根据全市渔业种质资源保护规划,结合上年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初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市渔业局、市财政局制定印发项目实施意见,明确项目实施的内容、条件、程序等有关要求。县区根据实施意见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农业发展资金要按规定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县区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合同制,严格资金管理,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要认真开展验收和绩效自评,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区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市里组织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结果与下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有关农口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发展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渔业局、市农机局、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临沂市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临财农〔2014〕55号)、《临沂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财农﹝2014﹞84号)、《临沂市农村新能源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临财农﹝2014﹞85号)、《临沂市现代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财农﹝2014﹞87号)、《临沂市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财农﹝2014﹞88号)同时废止。

主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承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wgzx@lyls.gov.cn
Copyright@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鲁ICP备12026095-1号
网站标识码:3713020004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