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原则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预防和及时处置旅游安全事故,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临沂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临兰政发[2018]3号)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责任范围
2.1 法定责任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2.1.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2.1.3《兰山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兰办字[2017]77号),旅游部门职责为:1、负责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2、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3、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2.2 标准配合责任
2.2.1《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 14308—2010):“9.1星级饭店应取得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许可”
2.2.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5.1.3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
2.2.3《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DB/T 1671-2010):“5.1.2有工商执照及有关部门准予开业、经营的相关许可或证明”
2.2.4《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1242—2017)《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DB37/T 1243—2017)《购物旅游示范城市评定》(DB37/T 2964—2017)《购物旅游示范乡镇评定》(DB37/T 2963—2017)和《购物旅游示范村评定》(DB37/T 2962—2017)省级地方标准申报主体、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经营者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许可项目。
2.2.5《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LB/T 010-2011):“5.2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筑及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6.4.2安全管理”。
2.2.6 依据上述标准等,积极配合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食药监、卫计、教体、农业、安监等职能部门对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合规、不达标者予以取消等级资质或摘牌处理。
3 责任分工
3.1 旅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星梅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志如 主任科员
刘玉玲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正兴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李 涛 副主任科员、监督管理科科长
王婵婵 办公室主任
孔祥进 外侨科科长
孙贵珍 规划发展科科长
陈媛媛 市场信息科科长
主要领导(组长)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副组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科室(成员)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领导小组统筹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及时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要求;定期分析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困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以及与职能工作、安全督导相互挂钩的工作协同机制,统一安排旅游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等。
3.2 办公室
3.2.1 负责局机关及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3.2.2 负责应急值班工作,遇有应急突发事件,及时按规定处理上报。
3.2.3 负责做好有关法规、政策中涉及旅游安全内容的宣传与咨询解读工作;监督检查全区旅游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时,重点检查涉及安全方面内容。
3.2.4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督导局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班要包含专业涉及的相关安全内容。
3.2.5 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安全监察、安全检查、安全事故处理中的应急用车。
3.3 规划发展科
3.3.1 负责在组织制定旅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策划、审核重大旅游项目,推进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推进乡村旅游规划发展、开发乡村休闲产品等工作中,注重纳入旅游安全内容。
3.3.2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优化卫生、安全、秩序、生态、交通等旅游环境,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防火、防汛检查等。负责指导、检查全域旅游集散中心、咨询体验服务中心、全域旅游服务区的旅游安全工作。
3.3.3 负责对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好客人家星级农家乐、好客沂蒙人家、精品采摘园、开心农场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相关安全许可及制定公示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许可不健全的单位进行摘牌整改,直至依照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资质。
3.3.4 负责根据《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购物旅游示范城市评定》、《购物旅游示范乡镇评定》和《购物旅游示范村评定》等省级地方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单位相关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许可不健全的申报者不予推荐评审,对已挂牌单位安全许可不健全的进行摘牌整改,直至依照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资质。
3.4 监督管理科
3.4.1 负责旅游安全综合管理工作,上呈下达旅游安全工作情况。
3.4.2 负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3.4.3 负责组织旅游安全综合督导检查,汇总建立安全督导检查记录台账,定期通报检查情况,督导落实整改结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3.4.4 负责对旅行社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落实、教育培训、出境社安全信息卡发放、租用旅游包车及导游专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3.4.5 负责对星级饭店、绿色饭店、文化主题饭店、精品饭店的相关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许可不健全的旅游经营者进行摘牌整改,直至依照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资质。
3.4.6 负责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协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旅游市场执法检查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标准要求,重点查处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和非法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3.4.7 负责制定、修订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
3.4.8 负责旅游安全事故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赴事故现场,协调处理有关安全事宜;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理赔等处置工作。
3.4.9 负责承办上级旅游部门、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等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3.5 市场信息科
3.5.1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及新闻发布等工作。
3.5.2 负责所组织或承办的节庆、会展、营销等活动的报批及安全管理。
3.5.3 负责组织编制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信息平台发布安全信息。
3.5.4 负责对接全市旅游产业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平台,对4A级以上旅游景区实行动态监控,实时指导各旅游景区做好高峰时段游客疏导调控工作。
3.6 外侨科
3.6.1 负责所承办的外事活动、涉侨活动安全工作。
3.6.2 负责对因公出国(境)团组行前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随团出访期间,做好对出访人员的教育和监管。
3.6.3 负责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以及事故报告、处置等工作。
4 安全检查
4.1 检查单位及主要内容
4.1.1 旅行社业务经营者
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落实、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教育培训、出境社安全信息卡发放、租用旅游包车及导游专座等情况。
4.1.2 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经营者
餐饮、卫生、消防、特种设施设备等相关安全许可,景区制定公示最大承载量、实行分级管控,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等情况。
4.2 有关要求
4.2.1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主动牵头、带领有关科室人员,定期到基层和企业检查督导、调研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4.2.2 安全检查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暗访及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明察的方式灵活进行。
4.2.3 集中检查、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行动,按照“网格化、实名制”实行分组检查或抽查。
4.2.4 各类检查督导都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同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督办、逐项销号。于每月20日前将检查督办情况报监督管理科汇总建档并上报市旅游委。
4.2.5 对发现的问题和一般隐患进行跟踪整改,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责任科室进行摘牌整改,直至依照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资质。对检查中发现的旅行社违反有关旅游安全法律、法规的的,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5 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报告处理
5.1 办公室负责应急值班,保持与区应急办的联络报告。
5.2 监督管理科、外侨科负责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并酌情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和维稳工作。
5.3 遇有旅行社团队突发事件报告,值班人员(接报人员)要第一时间报告局领导,并形成书面报告,经领导审定后于接到报告0.5小时内报区政府、区安委会以及上级旅游部门。
5.4 遇有由非正常渠道获得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时,各相关科室及责任人负责收集落实相关事故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处理。
5.5 协调选定人员(相关领导、科室)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处理有关抢救、安置等善后事宜。
6 安全宣传教育
6.1 各科室在组织业务培训班时要包含专业涉及的相关安全内容。
6.2 市场信息科负责有关媒体的旅游安全宣传及有关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
7 责任追究
7.1 对不认真落实完成本职安全监管任务或监管不到位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摘牌整改未整改的,相关责任人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7.2 对不认真落实完成本职安全监管任务或监管不到位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摘牌整改未整改,从而导致未能消除相应安全隐患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8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