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 ||||||||||||||||||||||||
2020-08-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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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在民商事纠纷化解中的优势作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日,山东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交流共享、分流调解、监督保障三个方面,全面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打通制度落实“最后一公里”。 《指导意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分别从健全交流共享机制、建立分流调解机制、完善监督保障机制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形成了10条具体意见,主要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沟通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建立调解组织、加强诉源治理、强化司法支持、优化仲裁规则、规范效力认定、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司法监督,努力将更多民商事纠纷引导至仲裁途径解决,从源头上控制诉讼增量、减少诉讼总量,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立足发挥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优势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加强衔接的工作重点。一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仲裁委员会加强沟通协调,就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确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各仲裁委员会建立民商事仲裁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登记注册,按照人民法院的委派委托,参与民商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形成的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对诉前财产或证据保全予以支持,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定前,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说明或者调阅相关案卷材料,作出裁定后可向相关仲裁委员会送达裁定书。 根据《指导意见》,省司法厅与省法院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更加深入紧密合作创造条件,确保诉仲工作及时对接、按时启动、顺利进行,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共同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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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f124701395255443.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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