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居民基本医保办法出台 最高支付15万 | ||||||||||||||||||||||||
2017-09-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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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晚报记者从临沂市人社部门获悉,日前,我市出台《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2014年12月7日,我市下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整合后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的新制度打破了城乡居民户籍身份界限,实现了城乡居民缴费同等标准、享受同等待遇。 “出台的《办法》与之前下发的《暂行办法》不同之处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自然顺产每人500元的定额标准,调整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自然顺产每人800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市社保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我市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我市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据介绍,《办法》对参保对象范围、参保登记政策、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基金管理和监督、医疗保险制度转接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均可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确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实现城乡居民同等身份参保、同等缴费标准、公平享受同等待遇,并规定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办法》同时设定了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置不同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每次200元、500元、1000元。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中基本药物为90%),未实行的80%;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未实行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新参保的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20元。连续参保的年度报销限额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报销限额合并使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中断参保缴费的,其结余部分不予结转。对于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不需额外缴大病保险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按省的统一规定享受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待遇。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接,《办法》要求,居民实现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户籍迁离本市或者身故的,对涉及参保居民的相关医保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同时办理医保缴费年限接续手续。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按每足额缴费一年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个月折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办法》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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