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 ||||||||||||||||||||||||
2017-05-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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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兰山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7年2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落实考核制度,并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具体考核方式为兰山、银雀山、金雀山、柳青4个街道以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四项指标与去年同期的改善情况为考核指标,其它镇(工业园)新增的8个站点以综合指数为考核指标。 《办法》将根据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或综合指数,计算缴纳或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方式如下: 1、对兰山、银雀山、金雀山、柳青4个街道监测站按照临政办发〔2016〕16 号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即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计算结果正值的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计算结果负值的为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兰山区确定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 万元/(微克/立方米)。 考核得分利用权重法计算,即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 平均浓度)×10%。 2、对其它镇(工业园)新增的8个监测站按照综合指数进行考核,综合指数每低于全市平均值(新增27个站点)0.01奖励1000元,每高于平均值0.01缴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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