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整治“吃空饷” 这八种情形都算 | ||||||||||||||||||||||||
2017-07-14 点击数: | ||||||||||||||||||||||||
|
||||||||||||||||||||||||
|
||||||||||||||||||||||||
7月1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实施办法》,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据介绍,办法明确属于“吃空饷”的8种情形,山东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吃空饷”: (一)在省直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省直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请假、因公外出、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省直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省直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七)病假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待遇,以及提供虚假、伪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领取病假待遇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省直单位对“吃空饷”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违规行为。文件要求,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人员日常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考勤管理、健全考核办法、加强信息维护、强化监督手段、建立公示制度,排查管理薄弱环节,堵塞监管漏洞。 根据办法规定,在集中治理活动中“吃空饷”问题严重或防治不力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作出组织处理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