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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0-02-14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xmsyj/2020-000001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  2020-0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索引号: lanshanquxmsyj/2020-0000016
发布机构: 兰山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2-14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目的: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有关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相关会议文件要求,组织生态环境、农业畜牧等部门进行了积极部署,对全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仔细排查,拟定了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并按照程序进行了征求意见,采纳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并进行了调整。

2018年我区对禁养区等三区进行了修订,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问题。这次调整我们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规定执行,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建立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机制等,对河流公路村居等不再划定为禁养区。此次禁养区调整对促进全区畜禽养殖转型升级、促进生猪等畜禽健康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法律依据:

此次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对依据地方法规划定的禁养区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村庄、河流道路沿线。

3、征求公众依据、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按照程序进行了征求意见,采纳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并进行了调整。调整方案分别报省、市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审核通过。

二、目标任务

调整前将兰山、银雀山、金雀山、柳青四个街道办事处,白沙埠镇文化路以南、枣园镇永安路以南、义堂镇葛九路以东、工业园区葛九路以东整片区域;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区内。距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含白沙埠镇高铁片区)边线至200米以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以内。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刘庄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沂河、祊河、柳青河、涑河、陷泥河、青龙河、孝河、蒙河、方城河等辖区内主要河流的河堤内侧距养殖场中心200米以内。G205、G206、G327、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中线外延200米以内。生态红线管控区、永久基本农田及城市发展边线以内。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调整后对村居、河流、道路等禁养区进行了规范,更有利于畜牧业的发展。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点:

禁养区划定调整为:1、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2、枣园镇政府驻地;白沙埠镇政府驻地;李官镇政府驻地;半程镇政府驻地;义堂镇政府驻地;汪沟镇政府驻地;方城镇政府驻地;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地。3、白沙埠镇城建区;枣园镇城建区;义堂镇城建区;兰山经济开发区城建区。4、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5、刘庄水库一级和二级保护区。6、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等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

2、重点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四、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全区范围内规模化养殖场适用。针对工作中个别存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的倾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还存在着意识不到位的问题;缺乏统筹兼顾生猪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等。

2、适用范围:兰山区

五、执行标准

严格禁养区划定管理,同时针对禁养区外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加大力度促使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严禁借用各种理由限制养殖业发展。同时在工作中减少审批流程,鼓励禁养区外养殖场户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鼓励养殖场户采用生物措施,实施生物除臭驱蝇技术,防止大气环境等污染,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拒不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外排粪污造成污染的,应予以停养,并限期关闭或拆除。文件执行到国家对禁养区有新的文件规定时做必要调整。

六、其他

这次调整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环办水体〔2016〕99号文《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建立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机制等。2020年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下发临环函〔2020〕3号文件,要求我区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区禁养区划定工作。

1、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对我区的禁养区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核,通过了该调整方案。

2、严格按照要求制定禁养区划定方案,并于2020年2月15日前完成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3、方案要附有禁养区分布图,明确标注四至边界,并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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