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 ||||||||||||||||||||||||
2024-02-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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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二、继续停征该基金后,相关经费缺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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