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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第四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2025-05-01    点击数:  
 索引号  lsqlyd4zx/2022-000000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第四中学  发布日期  2025-05-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第四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索引号: lsqlyd4zx/2022-0000008
发布机构: 临沂第四中学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5-01

为规范本考点对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关于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部署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国家教育考试,即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社会化考试,即省市政府或人社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专升本考试、教师招聘考试等,在全省、市范围内统一举行的考试

二、基本条件

监考员应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敢于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能按规定妥善处理各类偶发事件;

5.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6.身体健康。

7.普通高考的监考员须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8.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三、监考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

1.监考员的选拔由各年级处室负责,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2.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监考员培训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3.考点建立监考员的培训学习制度。培训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组织管理的具体规则、操作规范培训,确保每个监考员都能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令及防范高科技作弊设备的运用,正确履行职责。

4.考点实行安检制度。监考员进入考点时,将进行安检,严禁携带手机、摄像机、手表等带有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点或考场。

四、监考员的考核与档案管理

1.监考员的考核与档案管理由兰山区考试中心负责。

2.学校配合区考试中心建立监考员档案,详细记录监考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培训、考核情况和监考工作中的表现。

3.监考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学校根据兰山区考试中心制定的目标考评办法,对监考员工作定期进行考评。

4.学校将如实反映监考员在监考工作中的表现,按照有关考评办法对监考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

五、监考员的奖励和处罚

1.学校积极配合考试中心开展评选优秀监考员活动。。市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县(区)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2.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作出重大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3.监考工作的考评情况要与教师年终考评、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称评定、调职晋级等挂钩。学校要将监考工作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每场次考试应按不低于3个学时的工作量计算。

4.监考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目标管理考核应为不合格,学校主考应给予监考员批评或予以撤换,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1)不佩戴工作标志上岗,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监考员私自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3)在监考时聊天、读书、看报等做与考试管理无关的事情,或精力不集中、打瞌睡,或上岗前喝酒等未执行考试规定的;

(4)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且不如实记录的;

(5)考生入场时未仔细检查,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6)因工作失误造成答卷漏装、倒装或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5.在监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两年内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晋级、职称评聘,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且无违纪记录的;

(5)因在领取、拆封试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非当场考试试卷的。

6.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2)出现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3)利用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5)一场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雷同卷的;

(6)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生答卷、答题卡丢失的;

(7)擅自更改、编造考场记录的。

7.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丢失、泄密的;

(2)参与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或传递答案的;

(3)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5)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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