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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兰山区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宣传方案
文号: 临兰自然资发〔2021〕3号 成文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5-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兰山区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宣传方案

临兰自然资发〔2021〕3号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意识,营造耕地保护人人关心、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清当前耕地“非农化”严峻形势,提高保护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自觉性。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进行全方位的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发生,形成耕地保护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


二、宣传主题

严格耕地保护,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宣传内容和方式

(一)宣传内容

重点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和《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临沂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兰山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形成大家喜闻乐见、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宣传口号,让群众耳熟能详(详见附件)。

(二)宣传方式

主要采取媒体宣传和活动宣传两种方式:

1.媒体宣传:围绕宣传主题,通过宣传展板、宣传专栏、电子大屏等方式向社会传达耕地保护的政策和宣传口号;集中宣传周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和单页,呼吁引导群众珍惜耕地资源,主动参与到耕地保护的行动中来;在中国移动通讯公益短信、我局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专题宣传。

2.议形式进行政策宣讲,重点围绕农村占用耕地植树造林、抛荒撂荒等“非农化”现象展开,确保耕地保护政策在村干部这个关键群体中入心入脑,让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深入了解农村耕地保护政策内容;二是通过制作固定标语牌、开展送法下乡、自然资源管理知识进村委大课堂等方式大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设置流动宣传车,播放统一录制的宣传录音;四是利用区、各镇、街主要广场绿地进行集中宣传和群众面对面宣传活动。(2)围绕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内建房这一主题,制作短视频,曝光各镇、街拆除复耕的视频,在我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充分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敲响加强耕地保护的警钟,坚决制止新增耕地“非农化”、坚决做到“零容忍”。(3)围绕6.25全国“土地日”集中开展耕地保护宣传周活动,突出耕地保护的重要地位,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的认识,强化粮食安全意识。

四、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分为动员、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阶段(2021年5月-2021年6月)

制定下发《耕地保护宣传方案》,明确宣传活动的总体要求、具体内容、方法步骤等。各科室、单位要形成共识、积极参与。

(二)实施阶段(2021年6月-2021年11月)

结合“6.25全国土地日”进行节点宣传,针对“非农化”现象突出的镇(街)、村(居)进行重点宣传,以提高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对耕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总结阶段(2021年11月-2021年12月)

对全区耕地保护宣传活动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形成好的经验做法,为下一步更好开展耕地保护宣传奠定坚实基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夏晓菲同志任组长,办公室、法规宣教科、耕保科、各自然资源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耕保科,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形成宣传合力。积极争取镇(街)党委、政府支持,探索开展创意新、形式活的宣传活动;加强与报社、电视台、新媒体等有关单位沟通联系,增强宣传效果;坚持务实勤俭,提高宣传活动的社会效益。

(三)务求取得实效。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各项任务细化分解,定工作标准,定时序进度,定责任主体,切实让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积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附件:耕地保护宣传标语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耕地保护宣传标语


1.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宣传横幅标语

1.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 不准强占耕地建房。

3.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的房屋。

8.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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