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集资的通知
临兰金监字〔2019〕30号
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典当行和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案件大幅增长,手段翻新,形势严峻,给社会、企业和群众造成极大危害。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典当行和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行为,严防非法集资现象发生,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临打非办字〔2019〕1号)要求,再次重申严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非法集资行为。
一、严禁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各类公司和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非法集资,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开展理财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明确“只贷不存”的行业定位;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企业或个人非法集资提供担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要明确自身信息中介平台定位,不接触资金,不设资金池;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对外吸收存款,不对外设立营业柜台,不设立分支机构,社员入股资金只能分红不得付息;典当行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不得对外投资。
二、严禁关联公司资金流入。地方金融组织股东及其关联方同时经营网络借贷、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公司的,严禁其资金流入各类公司用于民间借贷。严禁各类公司和机构账外经营,严禁为关联公司违规资金对外借款提供便利。
三、进一步规范贷款利率,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讨债。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利率办理借贷业务,不得通过收取手续费、使用费、咨询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外发放贷款,不得为企业或个人高利放贷提供担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要严格借贷项目审查,不得通过平台发布高利借贷信息;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对外发放贷款,不得以高红利回报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要通过合法途径回收,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讨债。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四、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集资行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集资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迅速组织资金予以清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下步工作中将重点关注各类公司和机构集资问题,一经发现,情节轻微的采取高管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上报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取消该公司或机构经营资格。
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