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制定《2018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2018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违法生育类型 |
单位 |
征收标准 |
征收数额 |
法规依据 |
|
农村居民 |
城市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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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未在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 |
每人 |
基数的五分之一 |
2667元 |
6939.2元 |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 |
每人 |
基数的一倍 |
13335元 |
34696元 |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 |
每人 |
五千元 |
5000元 |
5000元 |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一个子女 |
每人 |
基数的三倍 |
40005元 |
104088元 |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 |
每人 |
基数的三倍 |
40005元 |
104088元 |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注:“基数”是区政府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696元,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