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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6〕19号 成文日期: 2016-05-13
发布日期: 2016-05-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6〕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2016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2016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违法生育类型

单位

征收标准

征收数额

法规依据

农村居民

城市居民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未在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

每人

基数的五分之一

2324.2元

6087元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

每人

基数的一倍

11621元

30435元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

每人

五千元

5000元

5000元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一个子女。

每人

基数的三倍

34863元

91305元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

每人

基数的三倍

34863元

91305元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注:“基数”是区政府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15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435元,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6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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