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构建“10+6”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0+6”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以及“1531”骨干企业培植规划确定的企业和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资本金的补充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授权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管理产业基金,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事项需报市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应设立临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用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产业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产业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公司和产业基金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九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临沂市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投资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十八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投资公司与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10%。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作报告,主要汇报产业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