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0 年1 月10 日后,去过或途经武汉及湖北的所有在兰山人员应当主动到当地村社区登记,接受体温检测;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立即到就近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中心医院、兰山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诊治,前往途中切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出现发热病症的,应按要求进行不少于14 天的医学观察。
二、武汉及湖北来兰山人员和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疾控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和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广大市民应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保持正常生活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对散播疫情有关不实言论引起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各部门、各单位暂停举办一切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对群众自发组织的大型群体性宴席、集会等活动引导取消。
五、严格禁止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暂停在各类市场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
六、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兰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