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临沂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南至海关路,北至青年路,东至滨河大道,西至工业大道。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原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全部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取暖用锅炉,凡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要全部接入管网,供热管网达不到的,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于2011年10月30日前进行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2011年10月31日后,在禁燃区内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