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三、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各镇街道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执行。
四、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包括:
(一)涉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的;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决策的;
(四)涉及行政许可、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变动的;
(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的;
(六)涉及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
(七)涉及人员招聘、录用和领导干部调整、变化情况的;
(八)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九、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