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4号),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4号)和《临沂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临财社〔2019〕9号),现就我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一)机构范围。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人员范围。从事家政服务业,年龄在16至60周岁,由家政服务机构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的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三)家政服务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二、承办商业保险的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系在临沂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保险公司法人资格。非临沂市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须在临沂辖区设立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且须具有经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具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核准文件。
三、补贴标准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意外伤害保险一年为一个保险期,在同一个保险期内只能申请一次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对于从业人员在投保期限内变更机构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告知新的家政服务机构,原保险依然有效。
四、补贴申报和拨付
(一)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持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首次申报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表》(附后)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乡镇人社所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
(二)审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季度受理家政服务机构的补贴申请。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与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享受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名单、补贴标准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补贴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家庭服务业板块)”。
(三)拨付。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核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作为“工作落实年”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快速推进。要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申领流程,提高经办服务效率,确保政策落实有服务、有窗口、有保障,确保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加大家政服务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印制政策“说明书”、组织开展上门宣传、举办政策专题辅导会,提高政策宣传精准度和社会知晓度。要加强对基层经办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提升政策经办服务水平。市里将定期调度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提高政策落实质效,扩大补贴发放规模。
(三)加强保险公司服务信誉监管。家政服务机构应选择社会信誉好、承保能力强的保险公司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要加强安全常识教育,防范和避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出险,家政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故勘查及赔付等事宜。对因保险公司拖延勘察理赔时间或不按约定赔付等情形引起保险诉讼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终止该保险公司的受理资格,并全市通报。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加强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报、发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3年内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特别严重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
附件:《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