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山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条件》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兰山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条件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临政办发〔2017〕23号)和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兰政办发〔2017〕61号)有关规定,申请承办我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卫计、民政、工商等部门相关证照、并已经具备我区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服务资格;养老机构应取得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至少6个月,具备一定医疗护理服务条件,无医疗护理服务条件的须就近与至少一家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服务协议;护理院应取得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至少6个月。
二、申请承担专护业务的协议医院,应设置医疗专护病区,专护床位不少于20张,至少配备1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2名护士。专护床位数超过60张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60;执业医师(初级职称及以上)配备比例不低于1:20;护士配备比例不低于1:10。专护病房医护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病房、居家或机构护理工作,医疗机构有长期医疗护理记录及资料保存条件。
三、申请承担机构护理业务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医护型养老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20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巡护业务,至少配备2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医护型床位数60张以上的,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医学科;至少配备1名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护士,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8,养老护理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4。
四、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实行定员定岗管理。承担长护险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应为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资格满2年,医师年龄在70岁以下、护士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养老护理员必须经过体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与协议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设立长护险管理科室,明确专人负责,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明显标识,按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专职长护险待遇申请受理、初评人员,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报送等长护险服务管理工作。公布联系电话,负责长护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配备符合社保信息管理和长护险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和标准的软、硬件设备,包括性能指标符合要求的电脑、操作系统、打印机、网络设备、读卡器等,并保证网络线路的安全顺畅。
七、配备为服务对象进行治疗及康复的仪器设备,根据人员和设备情况,以及承办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八、具备规定条件、了解和掌握长护险政策规定、愿意按照长护险规定要求提供服务的机构,可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兰山区职工长护险协议机构申请表》
2、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
(2)护理保险岗位(专职专岗)医师、护士的执业证及职称证复印件;经过专业部门培训的护理人员名册,并附培训证书。
(3)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清单;
(4)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服务设施设置材料。
九、协议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有制性质、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办定点机构管理科办理变更手续。经现场核实,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十、申办长护险业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处罚(处理)不满2年的;
2、申办长护险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自申请之日起不满1年的。
长护险服务机构申请的原则是有利于我区经济社会和长护险事业的发展,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管理, 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长护险服务需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长护险机构协议申请及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