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子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适用范围: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行政法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规范性文件】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受理机构: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
办理条件: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的单位工伤职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含老工伤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申请材料:无
办理方式:窗口受理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到政务大厅人社窗口申请;2.受理:综合柜员审核材料受理;
3.变更待遇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结果送达:次月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账号或停发。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东区1楼综合柜员窗口
电话咨询:0539-8226280
监督投诉渠道: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区人社局办公室负责对市综合受理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539—8208700
办理地址和时间:
1.办理地址: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东区1楼综合柜员窗口。
2.办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查询电话号码:0539—8226280
有关说明: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