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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政民互动、和谐诚管”主题政府开放日活动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指南
作者:   时间:2018-07-16   点击数:

一、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指南

二、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鲁劳社[2008]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注>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结论,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三、办理地点

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2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四、办理条件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五、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彩色1寸照片2张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需注明安装辅助器具)

六、基本流程

由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安排专家,申请人携带病历、影像学检查资料、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双月1—15日申请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二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二)电话咨询:0539-822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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