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指南
二、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鲁劳社[2008]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注>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结论,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三、办理地点
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2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四、办理条件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五、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彩色1寸照片2张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需注明安装辅助器具)
六、基本流程
由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安排专家,申请人携带病历、影像学检查资料、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双月1—15日申请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二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二)电话咨询:0539-822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