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卫生局,临沂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卫生局,临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卫生局,临沂临港产业区社会服务局、卫生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 47号)规定,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享受孤儿待遇,为了满足这部分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切实保障他们和其他儿童一样健康成长,市民政局决定对全市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2011年执行每人每月600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0-18周岁)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以下简称儿童)。
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管理和发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儿童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由儿童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县(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各县(区)疾控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儿童受艾滋病影响情况进行逐个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县(区)疾控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父母或本人患艾滋病医学证明复印件,加盖疾控中心公章)一式四份(附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报县(区)民政局。
各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将一份证明材料是原件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一张一寸儿童照片)上报市民政局,其余三份分别由市疾控中心、县(区)民政局和县(区)疾控中心存档。市民政局制作填写《儿童福利证》,交由市疾控中心发放。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儿童基本生活费。县(区)民政局和疾控中心应同时与儿童长期生活的监护人签定《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区民政局、疾控中心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儿童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儿童本人意愿。
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档案管理。各县(区)民政局应同时为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基本生活协议书》;
3、《儿童福利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4、儿童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银行账户复印件。
有关电子档案以电子文档形式,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资金发放。儿童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银行账号(存折复印件)提供给县(区)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将开户账号提供给县(区)民政局,民政局根据疾控中心提供的账号名单,将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儿童或其监护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为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儿童的亲切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儿童基本生活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各县(区)疾控中心要实地调查了解儿童保障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为保护儿童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确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享受领取生活费待遇的,应在《自愿放弃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
各县(区)民政局、卫生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指导监护人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儿童基本生活费用到儿童身上,确保儿童健康幸福成长。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卫生局。
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附件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