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蒙山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重症病人(含精神病人)。为切实保障“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三无”人员供养机制,现就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制度
(一)生活保障
自2013年1 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
本着“个人自愿、能进则进、愿进全进”原则,鼓励和引导城镇“三无”人员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在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民[2012]111号)规定标准,由所在福利机构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城镇“三无”人员在民办福利机构生活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公办福利机构人员供养标准,将资金拨付其所在的福利机构
(二)医疗保障
做好城镇“三无”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费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三)服务保障
对社会散居城镇“三无”人员,按身体状况能够自理、介助介护三个档次,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的社会评估组织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小时、20小时、30小时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购买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同时,要加强城镇“三无”人员情感慰藉和心理疏导工作。
(四)丧葬料理
城镇“三无”人员的丧葬料理本着保基本、有尊严和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街道、居委会料理。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其丧事由福利院料理。所需经费从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经费中解决。
除上述待遇外,城镇“三无”人员现享受的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相关待遇不变。
二、完善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审批和注销程序
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审批程序,按照本人自愿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县(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城镇“三无”人员资格,建立城镇“三无”人员档案,及时审核发证,做到应保尽保。
(一)资格申请
拟享受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的人员,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申请书》。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并填写《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入户调查表》,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另附“三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县(区)民政局。需上报的证明材料有:
1、“三无”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2、“三无”人员属身体或智力残疾的(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四级以上,其他类别三级以上),提供《残疾人证》及两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入户调查影像资料;
4、公示证明;
5、《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入户调查表》;
6、《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
(三) 审批
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可采取必要的二次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将一份证明材料是原件的《临沂市城镇“三无”人员审批表》(附一张一寸本人照片)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其余两份分别由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对批准享受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的,县(区)民政局要与申请人签订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协议(申请人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协议由其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签)。
对属弄虚作假取得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的人员,以及因本人工作、收入、住房等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的人员,由县(区)民政局进行审查并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
(四)注销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每半年要对本区域内城镇“三无”人员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区民政局,对死亡、迁出等不再需要保障的要及时予以核销。
四、加强对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搞好调查研究,规范人员资格审查审批、资金发放和组织参保、政府补助等工作程序,完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区财政局要落实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拨付,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