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办理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事项类别 |
服务 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
是否为“全区通办”事项 |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
备注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1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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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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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镇(街道)包村、包片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街道)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镇(街道)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调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4.民主评议: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成员、村(居)民代表、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5.公示:镇(街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镇(街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6.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对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全面审查,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全部入户调查。拟批准的,通知镇(街道)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布拟保障人口、拟补助金额等,公布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级民政部门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长期公示。有异议的,区级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不予批准的,区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书面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2.《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纸质) 3.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纸质) 4.户口簿(复印件2份,纸质) 5.家庭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书面声明(原件2份,纸质) 6.诚信承诺书(原件2份,纸质) 7.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2份,纸质) 8.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原件2份,纸质) 9.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说明(复印件2份,纸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2份,纸质)、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2份,纸质)、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失业登记证(复印件2份,纸质)、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10.银行卡(复印件2份,纸质) 11.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片(原件2份,纸质) |
9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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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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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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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镇(街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5.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对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全面审查,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通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予批准的,区级民政部门通过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书面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2.《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纸质)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纸质) 4.户口簿(复印件2份,纸质) 5.家庭收入(原件2份,纸质)、家庭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原件2份,纸质) 6.诚信承诺书(原件2份,纸质) 7.《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2份,纸质)(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需一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8.根据需要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2份,纸质)等材料 9.银行卡(复印件2份,纸质) 10.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片(原件2份,纸质) |
9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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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重点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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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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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 |
重点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结算,救助金额从患者应缴纳自负费用中扣除 |
无 |
1/8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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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重点救助对象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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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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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 |
重点救助对象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 1、申请:治疗结束后提供医疗救助需要的材料到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 2、审批: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现有低保、特困人员档案对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和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
1.《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 3.户口簿(复印件1份,纸质) 4.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1份,纸质)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1份,纸质)或病例首页(复印件1份,纸质) 6.银行卡(复印件1份,纸质) |
9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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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其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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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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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 |
其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 1、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最迟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调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3、公示、审批:镇(街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予以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
1.《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3.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 4.户口簿(复印件1份,纸质) 5.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1份,纸质)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1份,纸质)或病例首页(复印件1份,纸质) 7.《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1份,纸质) 8.银行卡(复印件1份,纸质) |
9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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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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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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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街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区级民政部门根据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区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街道)审批,但应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镇(街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发放救助款物,并由镇(街道)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进行公示。 |
1.《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3.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1份,纸质) 4.户口簿(复印件1份,纸质) 5.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1份,纸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不需要重复签订) 6.患病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1份,纸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1份,纸质);车祸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1份,纸质)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1份,纸质);火灾需提供出警证明(原件1份,纸质)或照片若干(原件1份,纸质);生活困难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等(原件1份,纸质) 7.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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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紧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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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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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 |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
后续补充材料及手续: 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
1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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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低保家庭大学新生教育救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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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大学新生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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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 |
1.申请:每年8月20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向户籍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及审核:镇(街道)直接受理救助申请,了解申请人家庭和高考入学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山东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级民政部门; 3.审批:区级民政部门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对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查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救助名单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 4.发放:救助金于9月底前,由区级民政部门全部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每一名受助学生入学前领到救助金; 5.反馈: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在领取救助金后,应及时报到入学,履行学费缴纳手续,并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备案。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按时入学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 |
1.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查验原件) 4.户口簿(复印件1份,纸质,查验原件) 5.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纸质,查验原件) 6.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纸质) 7.银行卡(复印件1份,纸质,查验原件) 8.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片(原件1份,纸质) |
每年9月底前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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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服务对象中“1”代表只面向公民办理;“2”代表只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3”代表同时面向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