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内容和标准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山东省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资金保障和管理
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按省级确定的发放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30%、40%,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中高青县、利津县、荣成市补助30%,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40%。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对沂蒙革命老区、西部经济隆起带再增加补助5个百分点,增加补助部分不重复享受。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高龄老年人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发放到老年人手中。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