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发放标准与方式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于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明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复印件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要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
(四)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