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基本生活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有关规定,为确保孤儿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
(二)因父母服刑、失踪、精神病、重度残疾(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其他类别一级以上)等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须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3)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须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和病例记录。
(4)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或父母属于服刑人员的,须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证明材料一式两份一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3、审批。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同时与孤儿长期生活的监护人签订《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二)档案管理。各县(区)民政局应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
3、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本通”账户复印件。
(三)资金发放。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账户提供给民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一本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