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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政民互动、和谐诚管”主题政府开放日活动
兰山区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8-15   点击数:

为了加强和规范兰山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平台(核心平台二版)应用工作的要求,保障下一步与省级经办机构业务系统对接,确保社保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全面落实,制定本通知。

一、兰山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照各险种规定的参保范围,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兰山区各缴费单位实行按月或者按季度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根据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在网上办理人员增减,向区社保办征缴中心报送《月份(增加/减少)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各缴费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年度社会保险费在每年新缴费标准下达之后于自然年度内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逾期跨年度将不能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缴标准按照补缴当年的基数收取。

四、(一)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缴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的,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审核认定后,对准予缓缴的缴费单位下达《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限内不征收滞纳金。

(二)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也未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的,由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与区直各部门,特别是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考察用人单位工商、税务登记、办理等情况。对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纳税登记等手续时,协助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于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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