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办理项名称 |
对应的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服务 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
是否为“全区通办”事项 |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
备注 |
1 |
养老护理员培训 |
基本养老服务 |
1 |
1.申请:有培训需求的养老护理员向培训学校报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培训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训名单,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3.组织培训:培训学校组织培训、考试; 4.发放证书:培训学校未考试合格的参训人员发放合格证书。 |
1.报名表(复印件3份,纸质) 2.身份证(复印件3份,纸质) 3.从业证明(复印件3份,纸质) 4.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原件3份,纸质) |
2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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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基本养老服务 |
1 |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或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 2.初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区民政局; 3.复审:区民政局进行审核,确定服务名单、时间、内容; 4.办理:区民政局委托服务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1.申请表(复印件3份,纸质) 2.身份证(复印件3份,纸质) 3.户口本(复印件3份,纸质) 4.残疾人证(复印件3份,纸质) 5.低保证明(复印件3份,纸质) 6.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3份,纸质) 7.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原件3份,纸质) |
3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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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职职工死亡养老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3 |
1.申请:参保职工或参保人员亲属向参保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参保单位按规定审核材料后持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3.审核:个人账户审核窗口负责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4.办理:符合条件的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单》; 5.稽核:审计稽核科稽核; 6.拨付:基金管理科进行复核后将资金划转至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
1.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2.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原件1份,纸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
1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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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尚有余额养老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3 |
1.申请:参保职工或参保人员亲属向参保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参保单位按规定审核材料后持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3.审核:个人账户审核窗口负责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4.办理:符合条件的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单》; 5.稽核:审计稽核科稽核; 6.拨付:基金管理科进行复核后将资金划转至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
1.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2.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原件1份,纸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
1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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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国定居人员养老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3 |
1.申请:参保职工或参保人员亲属向参保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参保单位按规定审核材料后持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3.审核:个人账户审核窗口负责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4.办理:符合条件的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单》; 5.稽核:审计稽核科稽核; 6.拨付:基金管理科进行复核后将资金划转至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
1.出国定居人员的申请书(本人签字并加按手印)(原件1份,纸质); 2.定居国护照(原件1份,纸质); 3.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5.社会保障卡(原件); 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
1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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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终止社保关系清退个人账户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3 |
1.申请:参保职工或参保人员亲属向参保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参保单位按规定审核材料后持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3.审核:个人账户审核窗口负责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4.办理:符合条件的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单》; 5.稽核:审计稽核科稽核; 6.拨付:基金管理科进行复核后将资金划转至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
1.个人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社会保障卡(原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
1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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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1 |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村(居)协理员审核后上报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各3份,纸质) 2.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1/8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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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1 |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村(居)协理员审核后上报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1.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各3份,纸质); 2.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
1/8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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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1 |
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村(居)服务站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村(居)协理员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
一、参保人死亡的,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服务站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1.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服务站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纸质),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服务站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以上所有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各3份,纸质) |
1/8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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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1 |
参保人于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的前一个月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提出申请,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取指纹,村居协理员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复核通过的,按规定进行发放,复核不通过的,由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和村居协理员告知其原因。 |
待遇领取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各3份,纸质) |
1/8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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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支付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1 |
1.继承人将所需材料递交村居协理员,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 2.村居协理员确认继承人的申领资格、审核材料,协理员签字、盖村居(单位)公章,报乡镇(街道)人社所; 3.镇(街道)人社所审核无误后报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终止社保关系,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
1.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按规定不火化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继承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指定金融机构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打入原领取人账户的不需提供)。 (以上复印件各3份) |
1/8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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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1 |
参保人员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办理建议。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衔接办理。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保机构提出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办理建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衔接办理。 |
1.申请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需提供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复印件各2份,纸质) 2.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需提供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各2份,纸质) |
45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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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1 |
1.参保人员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村(居)协理员检查材料齐全的,按规定逐级上报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业务,业务办结后通过镇(街道)人社所或村(居)服务站告知转入人员。 |
参保人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各2份,纸质) |
1/8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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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服务对象中“1”代表只面向公民办理;“2”代表只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3”代表同时面向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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